今天,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易某诉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其他纠纷一案,被告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春绪出庭应诉。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原告易某诉称,2014年9月,易某向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某超市销售的“巴旦木(杏仁)”在食品名称及配料中标示“杏仁”,并在包装图中展示并未添加的坚果图片。武侯食药监局受理后,作出《投诉举报结果反馈书》,向易某告知了对超市不予处罚的决定。易某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判令限期重新答复。
在法庭上,被告举出了四组证据:一是职权依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职权;二是事实依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证明;三是程序依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受理和办理;四是法律依据,即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将择日宣布庭审结果。
武侯区法院副院长、此案审判长王佳舟在庭审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评判有据,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这样既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又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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