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舞钢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三条 投资奖励
市政府统一收购土地,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投资强度达1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政府土地投资奖励。
第四条 规费优惠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垃圾处理费。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费、土地测量费均按最低标准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建筑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25%收取。
5.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7.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2009年—2012年)。
第五条 税收奖励
1.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纳税贡献增长奖励,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产第一年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从第二年起以上年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的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
2.所得税
新办工业项目当年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或400万美元)以上的,投产后前两年按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市本级留成额度的50%奖励。在此基础上,固定资产每增加3000万元,市本级留成额度50%奖励再增加1年,最长增加5年。
3.新办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200万元以上的,每年对其高级技术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级管理人员)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额度等额奖励,连奖五年。
第六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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