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

家乡区县: 江苏省泰兴市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十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自愿报名的单位中选择评估机构。
第五十一条 住宅房屋评估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以拆迁同类区域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为评估基准。
非住宅房屋评估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在无法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可运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 在拆迁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接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物价、国土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共同确定区位基准地价,经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应当根据其工商登记、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经营用房评估,并按经营年限适当进行补偿。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以实际用于经营的自然间计算经营面积,经营与日常生活共用同一自然间的,以该自然间一半的面积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住宅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建筑面积的补偿,按拆迁区域内样板房评估的区位价乘以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非住宅房屋的土地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60%进行计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五十四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五条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由同一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接到评估报告5日内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拆迁人,送达评估报告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评估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
第五十七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五十八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在±10%之内(含±10%)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10%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泰州市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小白菜(2015-06-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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