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粮食生产、农民增收的各项政策精神,我市2009年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款政策如下:
一、补贴标准及对象
2009年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亩13.5元;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发放标准每亩80.6元,补贴对象按照农业税计税面积中农民实际种粮面积进行补贴。
二、发放补贴方式
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银行“一卡通”、“一折通”形式发放到户,补贴发放之前,乡镇财政要按规定格式编制粮食直补资金发放表并要求村、组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分户补贴数据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三、补贴发放到位时间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中央和省、市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有关规定尽快发放补贴资金,要在春耕生产前将补贴落实到种粮农户手中。
四、政策要求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直接扣缴农业税费老欠或“一事一议”费用。农户自愿以补贴资金抵缴农业税费老欠的和“一事一议”费用的,必须由农户亲自到信用社办理缴款手续,有关单位也必须向农户逐一开具税费清算单或“一事一议”收款收据。开展“一事一议”或农业税费清欠,必须符合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对违纪违规擅自扣减对种粮农民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将交由纪检、监察及纠风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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