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革命老区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管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资金用途分别由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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