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历史

1762年设立的“伊犁将军”统一行使清朝疆域时期的新疆[24]

对天山南北各地的军政管辖,官府驻地在“惠远城”(今霍城县境),分设都统、参赞、办事、领队大臣管理各地军政事务。清朝政府依据“因地制宜”、“因俗施治”的原则,对天山北部汉、回族居住区实行郡县制管理;在伊犁地区和天山南部各地维吾尔族中维持当地的“伯克制”,但是伯克(突厥语音译,地方官吏称号)的任免权归于中央,并严格实行政教分离;对蒙古族和哈密、吐鲁番地区的维吾尔族则实行“扎萨克(蒙古语音译,意为支配者)制”,即册封王、贝子、公等世袭爵位。清朝政府在官员的任用方面还采取了以满族为主、各族官员并用的政策;经济方面,推行以农业为主,农牧并举的经济措施,采取减轻赋税,确定财政定额补贴制度等。清朝统治时期,新疆的社会经济得到了稳步的发展。[10]

1771年流放在伏尔加河流域的蒙古土尔扈特部落在其首领渥巴锡的带领下,历经八个月的磨难回到了中国,结束了长达近一个半世纪的流亡生活

在其中(2015-06-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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