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质监、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确定并公布扶持重点,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中小企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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