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桑坪苗族乡班子会议制度

家乡区县: 湖南省绥宁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展我乡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乡领导班子实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形式。领导班子会议是研究决定我系重大事项的最高决策形式。我乡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系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二、会议的组织

第四条 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周一上午集中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书记、乡长协商后随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成员为我乡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条 党政联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分工负责情况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书记或副书记指定主持人。

三、议事范围

第七条 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和讨论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全乡各项决定的措施。

2.研究讨论干部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以及廉洁自律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

3.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大额经费的开支等。

4.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议事的过程

1.领导班子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议题时,先由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与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明确意见和看法,最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2.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形成的决定不得与乡有关规定相违背或抵触。

3.出现有重大分歧的情况,由书记、系主任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乡党委或乡行政领导。   4.领导班子会议要有会议记录,重要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原始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上报乡党委。《会议纪要》应送缺席的党政负责同志阅。

四、会议的要求及纪律

第九条 领导班子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并提出对议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

第十条 对党政联系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 讨论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亲属,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向外泄露。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纪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五、议定事项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各自分工落实到人,认真落实和督办,并将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或全体教职工通报。

第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或乡长征得领导班子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六、附则

第十六条 会议坚持“只开必要的会,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的原则,会议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奋斗(2015-06-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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