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安盟科左中旗政策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旗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按标施保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指导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工作规程之规定,特作如下解答。一、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是什么?

       城乡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农村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原则有:1、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2、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的原则;3、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4、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6、属地管理的原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城乡居民维持最基本生活(衣、食、住)所必须的费用。今年我旗确定的保障标准是:城市320元/人·月;农村牧区1800元/人·年。

        确定的依据是: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需求;2、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受能力;3、当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额。

       确定补助标准的依据是:①当地的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②城乡困难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③困难家庭的困难程度、人员情况、资产等家庭状况(特殊程度)。

       1、广义来讲保障对象是指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在当地新落户的城市5年以上、农村落户常住3年以上,政策性落户除外)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也叫保障范围(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的性质)。

       2、保障对象应具备:①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保障对象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常住户口;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资产和收入的审查;③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个;a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在家照顾幼儿、病人和伤残人员的)。b出具有关部门的求职登记证明。

       3、低保对象的权利有:知道有关政策法律、审批程序和低保对象情况的权利;有按期足额领取低保金的权利;有举报、监督的权利;有申辩权利。

      4、低保对象的义务:有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情况的义务;有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义务;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核查义务;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劳动)的义务;低保对象按规定定期提供有关续保手续及履行领取登记的义务。

五、什么样的家庭可以享受保障待遇?什么样的家庭不能享受保障待遇?

          城市: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2、国家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非农业人员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非农业户口的救济对象;3、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1、2级)和有部门劳动能力的(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家庭。4、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医疗费支出巨大的家庭;5、未就业或收入不稳定的单亲家庭;6、因子女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7、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8、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9、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和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11、地方政府明令政策优秀的人员。

农村牧区: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2、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4、因病、因灾和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贫的特困群众;5、沿边境地区居住的特困农牧民;6、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的贫困农牧民;7、持有“文革伤残证”的特困农牧民;8、改革开放前在村级组织中任职的贫困老党员。

农村保障对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但因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2、土地、草场、林地、住房被征用,已得到合理补偿的;3、家庭实际生活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4、符合五保条件的农牧民,应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不再重复救助;5、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6、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赡(扶、抚)养人有能力,而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7、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无理取闹和扰乱工作秩序的;8、没经民主评议和公示的;9、连续6个月不领低保金的;10、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如何办理城乡低保待遇?(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答: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申请书的内容:标题(关于……的申请)写明受理单位、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资产情况、造成困难的主要原因。

提供的证明材料:户口薄、身份证、户籍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耕地、林地、草牧场合同书房产证明;就业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包括拆迁兑现);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2、嘎查村(居)委会初审:由低保专干(村低保协理员和社区主任)按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书内容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核实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登记(申请人姓名、人口、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并让申请人填好家庭收入审报表。经审核,申请内容不清、证明材料不全的退给本人,经本人整理齐全后再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任何人不得借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和扣压申请材料。嘎查村(居)委会对已受理的家庭,应指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及时完成入户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好调查表。并实行“谁入户、谁审核、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由入户调查人和被调查的户主双方签字确认。嘎查村(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评议小组)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拟享受的低保对象。让参合人员记录上签字备查。并把结果在村(社区)内公示7天无异议的,村协理员(社区主任专干)找申请人填好家庭成员情况、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资产情况等档案资料并让申请人写好承诺书、签好说明有关情况的协议,同时让嘎查村(居)委会领导签字盖章,加盖公章后将档案资料上报苏木镇(街道)。不符合的要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3、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审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用最快的时间完成入户调查和档案资料的审核工作,并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议,根据审核调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在社区再次公示,群众没有异议的由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旗民政部门审批。经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把申请材料和档案资料退给社区。

4、旗民政部门审批。旗县民政部门对上报低保户档案及家庭情况,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批、审核、调查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知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在嘎查村(居)委会进行三次公示。公示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下达书面通知书,并在档案资料上签署意见,要写明应享受的保障金额。公示有异议并重新调查不符合的及时开具不予批准的通知,并说明原因,同时把档案通过乡镇街道退给嘎查村社区。

七、如何处理工作人员和低保对象的违法违规现象?

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以下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为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2 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3 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4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以权谋私、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5 现低保对象收取以资抵劳费或好处费的;6 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7 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嘎查、村(居)委会要把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对违反农村牧区低保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各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从事农村牧区低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贪污、挪用、挤占、克扣、故意拖欠农村牧区低保金的。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和保障标准的。3、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妨碍农村牧区低保工作正常进行的。4、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农村牧区低保待遇的。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自调查核实清楚后的当月起,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要将其记录在案,两年内不受理其入保申请。2、对为享受低保待遇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破坏、侮辱、殴打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或阻碍低保管理审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优抚保障工作是一项关系国家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及其他物质照顾和精神鼓励的一种行政管理,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此,科左中旗民政局向个苏木镇(场)以及个街道、社区发放通知以及宣传单,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做出过贡献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等宣传有关扶持政策。使群众们懂得“国无防不立,民无军不安”和“富国必强兵”的道理,从而,增强了以爱国主义思想为基础的民族精神,焕发了军民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而自强不息的精神。

  科左中旗民政局将要一如既往地开展好拥军优属活动,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抚安置政策,为巩固国防,维护稳定,将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daodao00(2014-05-1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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