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政策

家乡区县: 浙江省磐安县

本报消息(通讯员 陶宝东)磐安县日前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是提高人均筹资标准。2015年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730元(含健康体检经费15元/人、老年痴呆症筛查经费5元/人),其中政府财政补助530元,个人自筹200元。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二是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每年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预算的3%~5%提取。年内累计住院和特殊、慢性病种门诊发生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超过2.5万元的部分,由基金报销50%,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是调整普通门诊报销政策。将县第二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45%。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为600元。
四是调整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和建立慢性病种门诊报销制度。特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6种调整为12种,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2000元降到1000元。同时,9种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年累计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骨伤医院、安康医院、爱民中医医院报销60%,年度报销限额为2000元。
五是调整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30%后报销75%;在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自付45%后报销75%。
六是调整县外定点医院范围。将浙江中山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省残联康复指导中心(浙江慈爱康复医院)、金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列为县外定点医院范围。
七是提高年度报销限额。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八是提高县内住院邀请专家会诊费用报销标准。省级专家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市级专家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九是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又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相关费用可凭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报销,医疗保险报销款和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款总额不超过所发生住院医疗总费用。

chenxia5666(2015-06-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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