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的奖惩办法

家乡区县: 廊坊市固安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激励全县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的工作热情,全面推进 “工业立县、项目壮县、园区强县、环境兴县”四大主体战略的深入实施,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包括全县在考核年度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中成就突出的单位、项目引荐人、企业。

(一)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服务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中成就突出的单位;

(三)项目引荐人;

(四)纳税总额和增幅较大的企业;

(五)争取上级无偿支持资金的单位。

二、奖项设立

(一)项目建设成就奖

考核年度项目工作综合评定位列全县前五名的乡镇和园区。

(二)项目建设突破奖

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8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项目的乡镇和园区。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引进域外(县域外)名牌企业并建成投产的企业引荐人;引进域外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和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类、现代服务业单体项目(改扩建、续建项目除外)。建成投产后,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完成应纳税款的项目引荐人。

(四)推进全民创业奖

考核年度全民创业综合评定位列全县前五名的单位。

(五)税收贡献奖

考核年度内,缴纳税款总额位居全县前十名的企业。

(六)税收进步奖

上年度缴纳税款总额100万元以上,且考核年度较上年度增幅位列全县前五名的企业。

(七)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服务奖

奖励在全县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中提供优质服务综合评定位列前三名的职能部门和前三十名的村街。

(八)支持固安发展贡献奖

对引进上级财政性无偿资金的单位进行奖励。

(九)县长特别奖

授予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和缴纳税款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一)项目建设成就奖

1、对位列全县第一名的单位,颁发奖金30万元;

2、对位列全县第二名的单位,颁发奖金20万元;

3、对位列全县第三名的单位,颁发奖金10万元;

4、对位列全县第四名的单位,颁发奖金8万元;

5、对位列全县第五名的单位,颁发奖金5万元。

(二)项目建设突破奖

1、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工业项目及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3万元;

2、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工业项目及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6万元;

3、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工业项目及2亿元至8亿元(不含8亿元)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10万元;

4、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及8亿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15万元。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1、引进的企业,具有省级名牌产品、省级优质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称号,企业在我县注册并投产后奖励引资人5万元;

2、引进的企业,具有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在我县注册并投产后奖励引资人10万元;

3、项目(含名牌企业)投产后连续两个税收年度合计缴纳税款总额:

5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1万元;

1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3万元;

15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5万元;

300万元以上的另议。

(四)推进全民创业奖

1、位列全县第一名的单位,颁发奖金10万元;

2、位列全县第二名的单位,颁发奖金 8 万元;

3、位列全县第三名的单位,颁发奖金 5 万元;

4、位列全县第四名的单位,颁发奖金 3 万元;

5、位列全县第五名的单位,颁发奖金 2 万元。

(五)税收贡献奖

考核税收年度内缴纳税款总额:

1、15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3万元;

2、3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6万元;

3、5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10万元;

4、10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20万元;

5、20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40万元;

6、税收贡献特别突出的,另议。

(六)税收进步奖

达到税收进步奖励条件的,以当年纳税增长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纳税义务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同时符合(五)、(六)两项奖励条件的,按照获奖金额较高的奖项奖励。

(七)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服务奖

奖励金额另行议定。

(八)支持固安发展贡献奖

争取上级财政性无偿资金按全额的1%奖励,但受奖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位列前十名的单位同时发放奖牌。

(九)县长特别奖

奖励金额另行议定,但奖金不低于30万元。获本项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它项奖励。

四、奖励分配

(一)乡镇、园区相互引进项目的,项目落地单位获得“项目建设突破奖”,奖金由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对半分成。

(二)乡镇所获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县直部门或国有企业所获奖金的25%用于奖励部门一把手或法人代表,其余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充实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经费;

(三)项目引荐人员为两人以上的,项目单位出具证明由商务局确认后,由第一引荐人代理。

五、奖励时间及资金来源

在下年度初由招商引资和推进全民创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列支。

六、项目引进(签约)后,须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引荐人向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不经备案项目的引荐人不予奖励。

七、考核年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奖励。

八、获奖人员所得奖金需缴纳的税款,在奖金发放时由受奖单位主动到地税局申报纳税。

九、实行惩戒制度。对一个考核年度项目工作综合评定位列全县后两名,且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主要领导(含固安工业区和固安温泉园区),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个考核年度项目工作综合评定位列全县最后一名,且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均未完成任务的乡镇主要领导(含固安工业区和固安温泉园区),实行组织调整。本惩戒与《固安县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方案》统筹实施,内容一致的只惩戒一次,不一致的实施高线惩戒。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固发[2009]17号文件《关于招商引资和全民创业工作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固安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和工业经济运行局负责解释。

杜小六(2014-04-0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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