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管声军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管声军生于1951年7月20日,系祁东县官家嘴镇怀远村第3村民小组村民。2007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管声军到祁东县官家嘴镇怀远村尖山岭上自己的黄花菜土里拔茅草,然后将茅草拢成一堆并用打火机点燃,恰遇当时风大,将火引向了山林,引发森林大火,造成官家嘴镇5个村即怀远村、草源冲村、兰田村、横冲村、耙头村的成片树林被烧毁。经县林业局现场堪验,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030亩,其中国外松幼林820亩,杉木中林210亩,烧毁杉木材积228立方米,烧死国外松幼苗9万株,直接经济损失37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管声军为躲避打击,先后外逃衡阳、广州等地。2009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声军作为在山林边从事耕作的农民,具有山林火灾防范常识,应当预见自己在山林边黄花土里燃烧茅草的行为,可能会因风大而使火苗蔓延至山林里而引起山林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而引起山林火灾,导致1030亩的山林被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1000元严重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为了弘扬法制,维护公共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县法院 蒋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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