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政策

家乡区县: 湖北省曾都区

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服务政策创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相对滞后,养老需求和供给的矛盾日益凸现。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养老问题已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改善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提高对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方针,按照“发展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事业”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政策创制和机制创新,激活社会资本投入,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基本覆盖城乡、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福利制度,建立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在体现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下,坚持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老年人优先,残疾老人特惠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健全老年福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以服务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等为主体的市场产业体系;基本建成一个拥有1000张以上床位、高中低档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示范引领辐射效应强的市属养老服务示范基地,6所以上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县(市、区)属养老服务机构,农村乡镇中心福利院基本完成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社区居家养老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增加到3000张以上,基本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二、把握重点,全面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一)制定规划,引领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乡镇(办事处)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十二五”末基本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制定规划。规划既要有前瞻性、指导性,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确定实现目标任务的方法步骤,制定实现目标任务的政策措施。
(二)把握“三大要素”,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现实选择,也是目前通行的养老方式。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服务管理网络。重点为失能半失能高龄、独居、留守等困难老年人上门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不断开发和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培育、支持和指导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巩固和提升家庭养老功能。
2.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是社区基于家庭养老功能不全,而对居家养老提供的一种有效的养老服务支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资源,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社区应在这些养老机构中开设为残疾人服务的“阳光家园”。在农村广泛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通过村级主导和社会支持,建设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广覆盖。积极培育社区养老服务运营实体;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
3.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机构养老是基于弥补居家和社区养老不足,为不适应居家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政府主要集中力量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和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建设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大力发展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以满足占需求主体的一般性养老服务需求;高端的个性化养老服务,由营利性的养老市场主体提供。有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中应内设医疗机构,为社区和居家养老开展培训和指导。
(三)落实全省统一实施的“敬老爱老助老工程”。进一步加大市福利中心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力争“十二五”期末建成一所四星级社会福利机构,并通过市场化运作,建成一所具有一定专业化水平的民办养老基地。着力推动县、市、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各县、市、区至少建成2所以供养城镇“三无”、孤老优抚对象、低保老人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儿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养老设施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城市社区以日间照料中心为主要形式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部到位,养老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序列。继续抓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向上争取和向内挖潜相结合,基本完成乡镇中心福利院改扩建和达标升级任务,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为本区域内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农村养老服务建设,50%建制村或自然村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到位。启动爱心护理院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爱心护理院。
三、落实政策,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激励机制
(一)提高公办养老机构运行的保障水平。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原有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不变。新建和改扩建的福利机构需要工作人员的,可参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比例,核定以钱养事岗位;专业性强的特殊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核定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证国办机构经费(含办公)、人头经费(含津贴福利)、基础设施项目地方财政配套经费、设施设备维修经费等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按服务的人口比例核定1-2名公益性或“以钱养事”岗位指标,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初步创建老年福利制度。在全部落实80岁以上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的长寿津贴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对低保、享受抚恤的优抚对象、五保、重度残疾、失能、半失能等人员中的高龄津贴、长寿津贴按高于1.5倍的标准落实,其中重度残疾、失能、半失能人员享受高龄津贴或长寿津贴的年龄条件分别放宽至75周岁与95周岁,同时具备多种条件的,不重复计算;对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孤残、失能、半失能低保对象,分别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由政府实行购买服务,其中残疾失能和半失能低保对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年龄条件放宽至55周岁。城乡低保、五保、享受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其个人支付的费用由财政承担。
(三)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敬老院、福利院等项目用地,在土地登记时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其他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乡村公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经批准新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发改、规划部门优先立项和办理规划手续,建设部门优先完善周边道路、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地籍测绘服务机构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费。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必须配套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营运环境。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燃气、水、电增容费;对申请安装直接供养老使用的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有关单位应予优惠或减免相关费用;直接供养老使用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它有关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各项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以下收取相关费用。
(五)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路子,一方面积极协助民办机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经营。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合格等级的,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其中,对养老服务机构新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设备改建50张以上床位的,按每张床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养老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后,须向政府返还所获补贴款。

三阳道人(2014-05-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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