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社会有一种童婚的习俗,称为“抱新哺仔”,雅称之为“童养媳”。就是将自家女儿,有的刚出生善未满月,有的两三岁,八九岁,都未成年,便被嫁到夫家,由婆家抚养,至长大成年,一般是“出花园”后,或至十六、七岁虚龄,便择吉成亲,叫做“圆房”。这种婚姻,是十足的包办。两个婴儿,不管长大怎样,是否身体健康,发育是否正常,志趣会不会相投,就一定要成为夫妻,相伴终生。这不合理的婚姻,不单是揭阳有,全国各地也都有。这例俗,多出现于贫困的家庭。这都是因为怕将来娶不起妻子的缘故。
还有一种更不合理的,就是家内尚未生男儿,便先抱养个女婴来做媳妇,名叫“造船等水”,客家人称“等郎妹”。等将来生了男儿,便可成为夫妇。这样,有的人家一等就三五年,甚至有近十年的,媳妇已是青春少女,丈夫还穿着露底裤。有首民歌,诉说等郎妹之苦:“十八娇娇三岁郎,夜夜抱夫上眠床。黄连猪胆吞落肚,夜不合眼到天光。”电视剧《娘妻》也反映这种制度的不幸。这现象多出现在落后的山区,养个女婴,长大对帮家务、做田园、带儿子(丈夫)都十分合算。从前,社会上也有娶比儿子大几岁的媳妇惯例,认为女人比丈夫大,懂事,会体贴丈夫,会抚育儿女,料理家务,是家庭之福。故“造船等水”也就认为合理了。
产生童养媳习俗的原因,应从两方面分析。从女婴家庭来看,旧社会重男轻女,都把女儿看为“输钱货”,出嫁时贴钱多,出嫁后“交赔”麻烦,故常有溺婴现象。若生有两胎女的,便不敢养了,或溺死,或送人为“童养媳”。当童养媳,出嫁简单,嫁妆有限,嫁后交赔(按例送礼品给男家)很随便。所以虽知使女儿负屈,但能留住小命,也就让她听天由命了。
从男方家庭来看,大多是经济较差的家庭,怕将来娶不起媳妇。现在能交攀上一门较有钱的姻亲(小媳妇父母的家,大都是中等以上家庭),多少会得到亲家的帮助。而且,抱养女婴时,又有一些衣物、布料等物资,所以是件合算的事。因此,童养媳习俗,在社会上,便有其市场了。
此外,还有些因两家深交而指腹(尚未出生)为婚的,姑表幼年结亲的,与上述情况有所不同,不能相持并论。
童养媳婚姻,真正能获得家庭幸福的较少,没有感情,大多数是勉强过日,生儿育女而已。直至1951年土改之后,农民觉悟普遍提高,自由民主思想萌芽,便有不少童养媳夫妇双方提出离婚,未圆房者也提出解除婚约。当时《新婚姻法》尚未颁布,但当地人民政府体察民情,为民解除各种痛苦,知童养媳例俗的不合理,所以大都批准。当时潮汕老革命区多在山区,童养媳也特多。不少青年男女解除童婚约束后,轻身投入革命队伍,后都成为地方或国家干部。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上翻了身,童养媳的例俗便也消失了。不合理的例俗废除,溺婴现象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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