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佛教协会

家乡区县: 天水市秦安县

秦安县佛教协会章程
(2005年10月18日秦安县佛教第二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秦安县佛教会,会址设在凤山景区的青莲念佛堂,会员为全县佛教信众。
第二条:秦安佛教协会是全县佛教信众自愿组成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宗旨。
(一)协助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在《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维护佛教信众的合法权益。
(二)弘扬佛教教义、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兴办佛教事业、加强我县佛教自身建设,努力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高举爱国爱教旗帜、拥护和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县佛教信众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维护祖国统一、为促进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秦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传达和落实党和政府及上级佛协的政策和指示,及时向政府如实反映佛教界的正确意见和要求,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按照宪法和有关政策、条例,维护佛教信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自养事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佛教活动正常开展。
第七条:做好佛教场所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清规戒律,开展正常法务活动,制定规章制度及教制仪规等;号召佛教信众加强团强、遵纪守法、精进修学、护持三宝、利益社会。
第八条:积极创造条件,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培养佛教人才,提高佛教界整体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尽可能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流通、编印、发行佛教刊物,保护佛教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等。
第九条:兴办适合我县佛教特点的自养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与国内外佛教界的友好往来,为我县文化交流、旅游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佛教代表会议。
(一)全县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全县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全县各佛教场所管理委员会、管理小组提名和会长扩大会议协商,报本会审核,经县宗教事务局同意决定。
(三)全县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成立委员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等。
第十一条:本会会务执行机构是委员会。
(一)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本会委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十岁,特殊情况例外;
(三)委员会的职权是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及全县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委员会在全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县代表会议负责。
(五)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六)委员会成员在有特殊原因要求辞职时,需由本人提出申报,经常务委员会通过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本会会务领导机构是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二)在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及委员会确定的方针,领导会务,并履行委员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三)常务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
(四)常务委员会须全体参加才能召开,其决议经常务委员会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常务委员在任期中途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工作者,需经委员会通过上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委员会中选出代理常务委员方可辞职离任。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会长必须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会务。
第十四条:本会秘书长由会议选举确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执行会务。
第十五条:本会议礼请名誉会长、顾问,以利发挥社会知名人士及老一辈佛界人士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增强佛界的团结。
(一)名誉会长和顾问的基本职责是支持、辅佐、监督委员会工作,参议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礼请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委员会通过,报县宗教局同意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小组,明确明责,分别承办有关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本会在全县佛教场所设立管委会、管理小组,各基层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一)“管委会”即开放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简称;
(二)“管理小组”即持开放场所“民主管理小组”简称。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拔款;
(二)各基层管理机构按规定上缴;
(三)社会捐赠;
(四)自养收入;
(五)佛教信众自愿捐助;
(六)银行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用途:
(一)发展本会硬件建设;
(二)开办各种法事活动;
(三)办公费用;
(四)赞助慈善事业;
(五)组织宗教人士学习、培训、参观、考察;
(六)经常务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账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统计本会及各场所固定财产,建立档案制度,加强财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由秘书长或主管财务副会长一年作一次财务报告,其中包括基层财务的检查和结算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全县佛教第二次代表会议通过,经县宗教局批准之日(2012年4月1日)起生效,修改时间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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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需要你的加入(2014-05-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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