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是位于龙门县的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由龙门县政府、上级公安厅双重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全县公安工作并指导、参与和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调整、掌握、分析、研究、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负责公安队伍建设和局机关组织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对公安消防大队、武警中队的建设、领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四)指导、参与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参与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侦破和处置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和外国人在龙门境内居留、旅行等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参与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工作;负责对劳动教养案件 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指导基层治保组织建设;负责对保安行业的管理。
(八)指导、参与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九)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管理内保组织和经警队伍的建设。
(十)指导、管理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确保监所的安全。
(十一)组织实施对来龙门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在龙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检查督促下属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督办和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四)指导森林公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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