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内蒙古扎赉特旗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区、盟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投资者以合法方式,在我旗境内投资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项目,单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均享受本优惠政策。其中: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不适用本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关政策。

  二、土地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按最低标准全额收取。用地面积和土地出让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土地出让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三条: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无正当理由闲置超过2年的,旗政府有权对该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税费政策

  第四条:投资者依法纳税,依法享有国家和自治区减征、免征税款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投资者依法缴费。属于国家和自治区明文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属于我旗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对新建招商项目(含资产盘活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财政贡献率,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改扩能、环境治理等方面,用政府专项扶持基金予以无偿扶持三年。

  1、在项目建设期,对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给予无偿扶持。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无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

  2、在生产经营期间,对企业技改扩能、环境治理给予无偿扶持。标准为:年纳税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无偿扶持3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3年。

  3、财政扶持政策的申请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3个月后,由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向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招商局),由财政、招商、土地、税务等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初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经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旗财政予以拨付。

  4、财政专项扶持基金从新建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款中提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纪检、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招商局备案。对弄虚作假、截留抽套、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一经发现,除按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所得基金必须全额缴回财政。

  五、招商奖励政策

  第七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有功人员实行突出贡献奖,对象包括除旗级党政一把手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上不封顶。

  突出贡献奖由责任单位向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财政、招商、建设、审计等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实地审验并形成书面意见,报经旗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旗财政予以拨付。

  六、服务与保障

  第八条:简化审批程序,由旗招商局协调旗行政审批中心,从速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在投资者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权限范围内的所有手续;需报区、盟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由旗招商局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并协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办完全部手续。

  第九条:对重点招商企业,除税务和安全生产(含消防)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检查,必须经旗纪检部门批准,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条:招商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的房产和生活来源,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均可办理城镇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同时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享受区、盟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七、附则

  第十二条:入驻旗工业基地的企业,享受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不再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同时废止。对于正在享受原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扎赉特旗招商局负责解释。

秀秀(2014-05-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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