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或依法用工、安置就业人员100人以上、或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将一定期限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视项目类别、投资额度等情况,以不同比例奖励给入驻企业。 在我旗内举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再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力等项目)投资经营所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投资经营所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第三产业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鼓励类产业、外资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境增值税。

 

nini(2014-05-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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