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县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三)研究拟定全县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制定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的实施。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
(五)研究拟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六)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全县对人群健康危害的预防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监测防治。
(七)制订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和业务的管理办法,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拟定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拟定全县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医学科技优先领域和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制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国家卫生机构编制标准,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培训、考试、工资福利和卫生行业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草拟部分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对医疗卫生收费实行监督、检查。
(十二)负责管理通过政府和民间渠道开展的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国家以及市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行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开发。
(十四)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机构设置
现有县级医疗卫生下属机构10个,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卫校、卫生监督所、农卫站,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合疗办、爱卫办、地病办。有乡镇卫生院13个,村卫生室28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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