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凡从长葛境外组织引进的各种资金(上级正常拨款除外)、均属引进资金范围。
(2)引进国内外有价使用资金,根据使用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奖励金额为:使用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引资总额的1%;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引资总额的2%;使用期限两年以下,三年以下(含三年),引资总额的3%,使用期限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引资总额的4%。
(3)引进国内外无息使用资金,奖励金额为: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引资总额的3%;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引资总额的4%;使用期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引资总额的5%;使用期限三年以上,引资总额的6%。
(4)引进无价使用资金,奖励引资总额的15-20%。
(5)凡引进的资金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资金折半按年计算。
(6)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各界人士捐款、捐物,中介人可一次性提取捐资总额的15-20%作为奖励。引进上级无偿拨款,参照此条款执行。
(7)凡引进资金直接投资项目并使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按照引资总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或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年利润的5-10%一次性给予奖励。
(8)国内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来长葛投资入股、参股合办经济实体,其分红比例可高于投资入股比例的1-5%。
(9)长葛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转让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新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技术经济信息和经济技术协作,在为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服务中成绩显著,可提取单项年增利润的5-10%作为奖励。
(10)我市内转让技术成果、开发新产品,直接提供技术服务,使企业年新增利税100万元以上者,除可提取单项年新增利润5-10%作为奖励,并奖励农转非指标1-3个,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11)每引资进资金100万元,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奖励引资者农转非指标1-3个,免收城市增容费。
(12)对引资者资金的提取,需经招商局审核确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从引资额中提取。对引资者提取部分可摊入企业成本。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二、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最长期限为7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三资”企业土地使用实行下列优惠:
(1)在贫困地区投资或举办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40%;
(2)生产性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5-25%;
(3)对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0%;
(4)外商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出让金优惠40-50%;
(5)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能源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30%;
(6)对投资进行旧城改造、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包括市区繁华地带),土地出让金优30%;
(7)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根据用途、地段等,给予优惠;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者,可在三年内分期限支会,首期付款不低于50%。
(9)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出让金,以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为标准;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可以以原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作为股分入股;境内外地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兴办企业的用土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土地使用期满,需要续期的,受让者可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
三、涉外税收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业投资的外商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半征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到我市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值总额的60%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凡缴纳农林业生产税的企业,当年新增的农林特产税全部返还给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国外投资者,如将其获得利润在我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如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教育附加费。从事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免税规定外,同时免征耕地占用税。
(8)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利润弥捕,但最长不超过5年。
(9)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清算后的资金和其它合法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10)国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科技、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批准,可以减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1)凡市域外国内外客商对市内企业项目投资,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税收政策待遇。
四、投资保障
(1)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缴纳水资源费。
(2)外商投资企业厂区以外的水、电、气、热、道路、通讯等外部配套设施建设,按当地国有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3)凡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乱对摊派、乱收费、乱检查的行为有权抵制,并可向当垢有关部门投诉,直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4)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5)外商到长葛投资办企业,属本市批准权限内的,在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由招商局负责5日内办理完成审批准手继。属本市以上审批权限的,由招商局负责帮助客商到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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