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档案局机构
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二)起草全县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完善档案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制定全县档案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全县各级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组织指导全县档案理论、档案科研和档案宣传工作,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
(六)负责全县档案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全县档案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地管理党和国家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八)开发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编研出版档案史料,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局(馆)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访保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外事等行政管理事务以及人事、纪检、监察和专业技术评聘有关工作;负责档案宣传和档案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档案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抓好档案现代化管理,组织实施档案干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反《档案法》的案件。
(2)档案管理股
指导各级各类综合档案室和县直单位的档案工作;对县属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建档单位的经济科技档案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各种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长久保存价值及撤销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护及鉴定、销毁、抢救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工作;审查、确定档案开放范围;负责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复印、裱糊修复和保护技术的研究及馆藏档案现代化管理研究等工作。研究、汇编、出版馆藏的档案史料;负责档案史料的编辑、陈列、展览工作;负责档案资料专题编目、检索工具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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