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办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办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都市成华区委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2007年4月6日
关于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办法的意见(试行)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参照成华委〔2004〕42号文件,现就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对新办企业的扶持政策。
1.对房地产企业的扶持。
(1)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35%予以扶持。
(2)注册地在区外,项目地在区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扶持。
(3)项目在区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2.对商贸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的商贸类企业(含大型卖场、现代物流、生态旅游、餐饮企业及专业市场等),年纳税50?300万元(含5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3.对总部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300万元(含5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4.对工业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年纳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5.对其它类企业的扶持。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本区,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6.对协税护税且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二)对增长型老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不含房地产)。
对年纳税额达100?500万元(含100万)、税收增长在30%以上(含30%),年纳税额达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税收增长在25%以上(含25%),年纳税额1000?2000万元(含1000万元)、税收增长20%以上(含20%),年纳税额2000?3000万元(含2000万元)、税收增长15%以上(含15%),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税收增长10%(含10%)的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扶持。
二、奖励办法
(一)对经营者的奖励。
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企业上交税收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奖励经营者。
(二)对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对新引进内资企业的奖励。
从区外新引进内资企业,实收资本50-5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实收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实收资本的1.5‰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新引进外资企业的奖励。
新引进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实际到位300?10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1000?2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2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给予该企业的引进者奖励30万元人民币。
3.对协税护税者的奖励。
对协税护税者按企业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区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共享机制
(一)区级机关各部门引进的企业,招商引资任务归引进单位,税收按属地化原则归属。
(二)街道单独引进的企业因本辖区条件限制而落户其它街道,招商引资、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等主要经济指标由引进街道和企业落户所在地街道按7:3比例分享。
四、其它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办法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本政策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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