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式婚嫁
新式婚嫁的主要特征,是男女间通过自由恋爱而结合,即使有些是经过介绍相识、“相亲”活动也离不开最终自由恋爱而结合。
市内新式婚嫁始于民国时期,那时有少数上层文化知识界人士提倡男女婚姻自由,并在这基础上举行新式婚礼;而政府当局,亦藉此新风举办过新式集体婚礼,以图改变旧式婚俗。但是,在旧观念、旧制度没有多大变动的情况下,新式婚礼始终难以形成风气。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制定了《婚姻法》,用法律形式规定男女婚姻自由,简化结婚手续,并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倡婚事新办,还不定期举办集体婚礼,从而形成新式婚嫁的新风尚。近十多年来,新式婚嫁又出现了一些新中有旧的现象,在婚姻自主的前提下,一些家庭又复兴“礼银”、“礼饼”,一般农村家庭又复兴旧式“拜堂”、“送礼”和宴客等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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