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中小企业发展,培植非资源性后续产业,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吴起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县财政每年从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上缴地方税收中提取500万元,用于扶持和奖励我县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吴起县辖区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煤油气盐等资源性开采企业均不列为扶持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应用、企业扩能改造、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用于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补助;奖励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或奖励、补助四种方式。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采取奖励方式;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采取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两年贷款利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对企业和服务机构的奖励,每个奖项原则不低于1万元,但不超过20万元。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业务补助,按开展服务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列支。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上年度企业完税证明或税票(复印件);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八)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企业,提供已与贷款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建设投资贷款合同、已发生贷款凭证、付息凭证;申请无偿资助项目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固定资产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或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县上成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客观论证评审。项目申报时,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申报指南,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提出申请,报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县财政局,经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评估后,提出拟扶持的重点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报请县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和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确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财政预算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的奖励条件
(一)中小企业的奖励条件:
1、中小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
2、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依法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注重节能减排,主要产品综合节约能耗达到全市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达标排放;
4、重视企业党组织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为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5、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6、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信访等方面未被县委、县政府一票否决的企业及单位,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奖励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扶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方面有新举措;办事程序简化、效率高、工作作风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认真协助解决非公经济组织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单位及工作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加重企业负担、破坏经济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奖项设置:
(一)中小企业的奖项设置:
1、优秀民营企业奖,必须是当年上缴地方税金在50万元以上且社会综合效益良好的中小企业;
2、技术改造先进企业奖,必须是当年进行了技术改造,且达到产能和效益双提升的企业。
3、与大企业协作先进企业奖,必须是当年和国内外大企业协作,且协作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
4、优秀创业奖,必须是有一定规模、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办中小企业;
5、科技创新奖,必须是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陕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或新技术引进、自主研发获得国家专利新产品的非公企业;
6、创造就业岗位先进企业奖,必须是当年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富余人员,安置高校毕业生和下岗职工及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或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非公经济组织;
7、社会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必须是在建设新农村、扶贫帮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8、优秀个体户奖,必须是当年上缴地方税金5万元以上的个体户。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奖项设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先进单位奖,每年年初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签订目标责任管理书,年底由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进行统一考核,根据测评得分结果,给予排序在第一、二、三名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的评选程序
(一)县中小企业促进局按照相关奖励条件对全县中小企业及其服务机构进行初评,确定候选名单;
(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初选名单进行复审后提出奖励预案;
(三)将奖励预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实施,表彰奖励一般二至三年实施一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60%。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向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若在预计日期内还不能完成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县中小企业促进局将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县中小企业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对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次年一季度上报县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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