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合优化金融产业扶持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政策体系,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打造更具竞争力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根据省和潍坊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奖励力度 1.为有效激励金融机构集聚资源、工作创新和加强管理,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奖励中,突出贷款增幅、贷款增量、利润增幅、中小企业覆盖面、不良贷款所占比例居潍坊市同行业的位〖HJ1”:*2〗次等指标,增加产品与服务创新、表外业务等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昌邑市支行、潍坊银监分局昌邑监管办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 2.在我市新设立支行(公司)或单项业务总部的银行、证券类金融机构及规模以上保险机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前3年给予等额奖励,后2年给予50%的奖励)。 3.在我市新设立支行(公司)或单项业务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购买办公场所的,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贴。 4.现有银行机构原地重建或异地新建办公设施的,优先为其搞好规划选址。新引进银行机构需建设办公设施的,免征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引进、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的,3年内按年度给予其实际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补助。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转学等方面给予便利。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到就近重点学校就读,并负责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 7.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金融机构自主〖HJ〗开发和推出的在全国、全省具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创新成果,由各金融机构提出申报申请,经市财政局汇总后转报潍坊市财政局,根据潍坊市的评定结果给予一定奖励。 五、支持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8.在我市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每成立1家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9.鼓励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尽快改制为村镇银行,改制成功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 10.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功改制的,按其改制产生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11.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我市开办贷款公司,每成立1家贷款公司按其注册资本额的5‰给予开办经费补助。 12.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及小额贷款公司,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补助(前3年给予等额补助,后2年给予50%的补助) 六、鼓励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13.新设立的融资租赁、资信管理、典当、金融服务外包等机构和企业,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14.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其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15.各类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在我市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所享受的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6.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50%以上的担保机构,3年内按年度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 17.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中小企业办等部门、单位每年对各担保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绩效突出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奖励。 18.积极引导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对管理规范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市政府可适当参股,以壮大其担保实力,扩大担保额度。 八、其他事宜 19.对在我市设立业务规模大、贡献突出的金融、投资类机构的扶持政策,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20.市财政局、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 21.本意见由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22.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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