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一)

家乡区县: 江苏省丹徒区

税收

1、在我区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在农村外商投资兴办以

展出口为目的的农、林、牧、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业, 其企业所得税也可按24%税率征收。

2、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

农业企业自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免交土地使用费20年。

3、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以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

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可免耕地占用税和农业重点建设资金。

4、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土地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或行政划拨方式。

5、在我区境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

所得税两年,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其中,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期

满后,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申请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凡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扩产项目得到批准后,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经

企业申请,通过财政返还的方法,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收,三年减半”的

待遇。

7、鼓励举办为本区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协作配套项目。凡举办该类项目的企业,配套生产部分新增的

利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得税在3年内采取先征后返还的办法给予优惠。

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属产品出口企业凡年出

口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免缴地方所得税三年。在

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9、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所属

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外外商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当地财政情况,经同级政

府批准,自投产之日2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所得税。

10、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 2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有权财政部门

批准可以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11、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得收入,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12、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内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知识密集技术型加

工出口型企业,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保税加工,保税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

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

验进口许可证。

13、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外商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

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

单位。

1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的仪器仪表设备,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

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

15、凡利用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

费、人防和环保设备费。

16、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省有权部门认定仍为

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后税率低于10%

的,执行10%的所得税率。

17、经省科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

批 准,可减按15%缴纳所得税。

18、凡属新批的高新技术性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市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鉴定确认后,可给予返还部分一律计入企业利润

19、鼓励外商投资我省的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以及开发的旅游设施项目,对外商投资的这

类项目建成投产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地方政府批准,予以

返还。

20、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 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

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额返还,追加投资产生

利润可分开计算,5年内适当返还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2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而有来源于我省沿海开放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2、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建设费等附加

费用,经企业申请,有权部门批准可予以部分返还。返还部分用于老企业的发展。

23、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 业,现有资产折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

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予以返还,全额留给原企业用于

技术改造发展生产。

24、凡外商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或者外商投

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经 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

收。凡外商在我县投资的这些基础设施,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可

享受到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的优惠。

25、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产过

户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其房产契税可返还给合资合作企业。

26、对外商投资企业新建厂房、办公楼、宿舍及其 它建筑物,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

产税按帐面原值打七折计征。

27、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28、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利润进行弥补。

29、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业, 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

的,经 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多缴纳的税

款;没有经营 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为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

多缴纳的税款。

3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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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oreFragile(2014-10-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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