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招商引资政策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为了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地政策 1、在坚持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客商的意愿优先安排外商项目及企业用地。 2、外商投资项目及企业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基础上实行优惠。 (1)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的独资项目优惠20-30%,外商控股或未控股的合资项目酌情降低其比例。 (2)种养业、工业及加工业、旅游业、商贸市场项目优惠15-25%,外商控股或未控股合资项目酌情降低其比例。 (3)房地产开发项目优惠10-20%,外商控股或未控股合资项目酌情降低其比例。 3、外商投资兴办项目及企业,利用非耕地的,除需支付农民部分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占用耕地的重点外资项目,除土地复垦费外,可视情况,只收取征地成本。 4、投资兴建改造城镇道路,可优先和优惠享有道路两旁土地的开发权。 5、土地有偿出让年限:工业用地30年,开发性农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出让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继续或作为兴办其他企业的合资、合作条件,但闲置3年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合作权。 二、税收政策 6、外商投资兴办种养业、工业及加工业项目,建设期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其他地方税全免。 7、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月起,独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年;外商控股的合作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年;外商未控股的合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年。 8、外商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商业贸易等非生产性项目,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3-5年,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9、外商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设施等基础性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营运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5-10年,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10、外商从事种养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利用非耕地的免征农林特产税3-5年,占用耕地的免征农业特产税2-3年,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11、外商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旧城改造项目,以资产置换原有建筑物进行开发的,不收取契税。 三、规费政策 12、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种养业、工业及加工业项目,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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