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云梦工业园区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云 梦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梦工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国外、港、澳、台客商(以下简称外商),除享受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并享受本县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内联企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外商在云梦工业园区内投资征用土地,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云梦工业园区规划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工业园区内优先择地建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新征建设用地除业主有特殊要求外,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征用费标准为3.35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土地征用费标准为2.5万元/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生产厂房建设用地实行无偿转让使用,其它建设用地土地征用费标准为2万元/亩。
(四)园区企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使用期满后,外商投资企业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另行协商。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核定。
第五条 云梦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外资企业(含园区范围内原有企业新上项目)必须依法纳税,依率计征,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县政府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贡献奖励政策,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为依据,前三年分别按60%、50%、40%的比例进行奖励。
(二)在云梦工业园区兴办出口型企业,可满足出口退税指标,实现当年退税。
第六条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一)企业项目立项、审批发证、登记注册等手续,在本县办理的,只收取工本费。
(二)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服务性收费只收成本费。
(三)免缴本县有关单位征收的各项集资款。
(四)园区企业办理以上有关收费手续由云梦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 对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引进项目和资金进入云梦工业园区的,按照《云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由乡镇引进在园区兴办的企业,其产、销、利及招商引资归口乡镇统计。企业土地征用补贴乡镇承担的,其企业缴纳入库的税收属乡镇;园区承担的,其企业缴纳入库的税收实行县、乡(镇)分税,园区和乡镇各50%,对企业奖励也各承担50%
第八条 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园区企业厂区以外的道路由县政府负责建设,优先开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工业和生活用水主管道免费开通。
(三)电费按县内企业同等价格收取;对用电大户,由县政府向上争取相关用电类别优惠电价政策;增容在1000千伏安以下,需要架设配电专线的,只收成本费;增容超过1000千伏安,需要架设配电专线的,由县政府向上争取优惠政策;对特殊行业,县政府可实行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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