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投资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河南省项城市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及符合《中西部地区(河南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科技、环保、信息咨询及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经省政府批准,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我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出口项目(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农、林、牧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将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纳入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

6、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7、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张永丽(2014-10-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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