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热点事件——兖州交警真孬种

家乡区县: 济宁市兖州区

【新闻背景】山东兖州警方官方微博5月13日发布一条案情通报,称兖州一名网友曹某某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兖州交警真孬种”,之后被行政拘留5天,并提示网友“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在引发众多网友热议后,该微博被删除。5月14日兖州警方微博14日晚发布微博,就13日网友曹某某贴吧骂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并撤销对当事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兖州警方从最初抓人的“理所当然”变成现在的诚恳道歉,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转变,这折射出什么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曾接受记者采访说:“刑法中‘侮辱他人’中的这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并非法人,而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是相通的”。在曹某某言语中所指对象不是贴条的交警,针对的是交管部门,而交管部门并不属于自然人,所以笔者认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曹某某进行处罚并不适用。兖州警方就行政拘留曹某某一事致歉,不管是迫于舆论压力也好,或是良心发现也好,也证明了警方在抓人时并没有依法执法。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引发舆论争议也并非仅此一例,例如青海警方跨省前往湖南省抓捕嫌疑人后发现被抓者并非犯罪嫌疑人,而被抓者已经在湖南衡阳一看守所关押了12天。在此期间,警方有充足时间发现错误,但并没有对被抓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在青海警方误抓之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内,黑龙江鸡西市的一名政府干部“有幸”成为辽宁盖州市网上通缉犯,鸡西当地警方曾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疑点,而盖州警方一口咬定此人便是通缉犯,结果到最后此次跨省误抓又在网络上引起不小争议。执法者是否应该反思一下,执法行为本应是一件严谨的事情,但是为何错误总是出现在最初环节,然后又在最后“幡然悔悟”?身为执法者,更应该明白依法行事的重要性,执法者滥用手中权力,给无辜者带来伤害,透出的是执法者的权力傲慢。

执法者虽然在释放嫌疑人进行了公开道歉,但是被抓者因为被拘留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之前对被抓者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执法者公信力的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呢?执法者屡次争议执法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显现出来的是民众对执法者权力傲慢的不满。如果这种不守法办案成为执法者的常态,执法者凌驾于法律尊严之上,大众在法律面前又怎能人人平等?执法者在抓人之前不考虑妥当就急于施行手中的权力,全然忘记自己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也将法律的尊严抛在了脑后。兖州警方在这次争议事件中,但愿不要仅以道歉草草了事,从“兖州交警真孬种”中找出发生此类问题的根源所在,纠正执法者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是重点,这顿骂挨得才有价值。

“孬种”并非侮辱警方 网友:这么多人抓得过来吗
摘要:有无数网友访问“@兖州公安”的微博,大骂兖州警方是“孬种”,有网友想问问兖州警方:这么多人,你们抓得过来吗?

兖州交警尽管不是“孬种” 这下却有点“草鸡”
摘要:成千上万网民在各大微博、BBS和新闻跟帖里疯狂转发“兖州交警真孬种”,一个个网民似乎“王八吃秤砣——铁了心”,非要把兖州交警定为“孬种”,不惜 “以身试法”,仗着人多势众,奔着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就去了。兖州交警尽管真不是“孬种”,这一下却有点“草鸡”,当地公安随即删除那条本用作教育兖州人民的微博。

讲法治才能不当“孬种” 公众忧虑公权力被滥用
摘要:习惯熬夜的网友们很快注意到了兖州警方的深夜道歉,对这种勇于认错的态度表示了赞赏,纷纷表示此次兖州公安局没有将责任推给“临时工”,值得肯定。但不用解释,也看得出网友们的褒扬是低层次的:主要建立在对警方低期望值的基础上,说是赞赏肯定,更莫如说是种略带宽容的揶揄。

道歉虽是易事,但是执法者损失的形象、公信力难以弥补。在社会矛盾激化的今天,执法者用傲慢的姿态行使手中权力,只会引起更多骂声。希望网友一句“孬种”可以给兖州警方提个醒,也提前给其他执法者打一针预防针,执法者应当消除权力的傲慢,在施行权力时要三思而后行,秉持公正依法行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包子。(2014-10-2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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