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正、廉洁、高效、文明执法,促进依法理财,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邢台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财政局各执法机构和有关科室。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开。公开市财政局及其依法委托和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公开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公开。公开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
(四)执法结果公开。公开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行政复议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结果;
(五)执法监督的公开。公开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方式:本部门网站、书面、报刊、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可以让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开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收收费、基金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处置的;
(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六)政府采购招投标;
(七)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
(八)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 邢台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开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各执法机构和相关科室。具体程序按照《邢台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执行。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条法科备案。
第八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邢台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开时间为公开内容发布后一个月内,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各界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对邢台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违反本制度行为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机构及电话: 市财政局监察室:2222605、市财政局办公室:2222676、市财政局条法科:2219900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已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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