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户口政策

家乡区县: 惠州市惠东县

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试行)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镇户口准入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惠府〔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衔接与适用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含当日)起,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市各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城镇户口准入实施意见。

二、核准权限与程序

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公安部门按权限审核办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三、各类表格的使用

统一使用市公安局按《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汇编户政管理》规定印制的有关表格,需由相关部门审核提供的表格,由相关部门与市公安局统一制定规范格式。

四、出生登记

(一)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非农业户口,按新生、历年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亲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需提供和审核的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的《户口簿》;

4.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街道)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xueweixiong1993(2014-10-2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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