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政策

家乡区县: 天水市麦积区

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来天水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产业集聚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天水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文件)及天水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委发〔2008〕66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一、支持企业加快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对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以上(含70%)的企业: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地投入的50%予以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地投入的40%予以扶持。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用地投入的30%予以扶持。
  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实力。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
  1、年纳税额平均每亩12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30%予以扶持;
  2、年纳税额平均每亩8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20%予以扶持;
  3、年纳税额平均每亩5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予以扶持。
  三、减轻如愿企业负担,减免有关收费。
  1、开发区对入区企业免收新菜地开发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墙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道路开口费、排污费和水源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消防审查费,重点消防企业按1元∕㎡收取,一般企业免收。人防结建费,新建厂房不收取,与企业生产设施相配套的科研大楼、研发中心减半收取。
  四、积极落实兑现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1、开发区将兑现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及其他规定给予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开发区将兑现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3、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意见》(市委发〔2008〕52号文件)和《关于实施“10强50户”工程的意见》(市委发〔2003〕4号文件)、《天水市工业强市市长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扶持政策,同时适用于入区企业。

 

 

yzj(2014-04-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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