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政策

家乡区县: 甘肃省静宁县

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创业,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除政府投资(即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县外国内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县内投资者在静宁县投资兴办的实业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在我县的所有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省、市、县重复规定的,按“从高从优”原则只享受一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四条 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和经营。优先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开发优质农产品综合加工利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建材、交通旅游、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和以房地产开发、市场流通为主的三产服务业。

第五条 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采取资金、机器设备、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规范的公司制企业。鼓励投资者投资兼并、重组、收购县内企业。县内自然人所有合法收入都可以作为资本投资创办或参股创办企业。

第六条 降低门槛。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县内市场,依据国家法规,实行“四不限制”:即不限制投资者身份,不限制投资经营主体,不限制经营规模,不限制经营管理手段。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外,所有属企业或个人出资的项目,均不再实行政府审批制,一律改为政府核准制或备案制,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七条 用地方式。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或招、拍、挂等多种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利用存量土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原则,简化手续,保证及时用地。

第八条 用地费用。投资从事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矿产开采、农产品加工、建材工业用地的,可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政策规定下限标准收取,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签定分期缴款合同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县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的下限从优计算;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按评估价最低标准实行挂帐经营。

第九条 改制企业用地政策。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安置职工和抵偿债务,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免征土地出让金。对少数工业企业的土地资产难以变现,而买受人又愿意接纳地面有形资产继续创办企业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划拨,但未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扶贫扶持。投资农副产品加工业或创办出口创汇企业,扶贫、农行部门积极为投资者申报扶贫项目,按国家扶贫资金利率,为投资者提供扶贫信贷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扶持。投资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向的项目,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申报,所争取的项目资金投入企业支持项目发展。

第十二条 财政扶持。对开发新产品取得专利的企业和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政府优先安排新技术开发费、科技三项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金融扶持。金融部门积极为投资者争取项目贷款资金,对企业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提供贷款支持。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探索开办股权质押、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企业可以适销对路的库存产品和可靠的应收款作为保证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五章 税费征收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对租赁经营企业取得的收入和各类投资者新办企业或对企业实施技改取得的收入、参办企业入股取得的红利收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收费优惠。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行政性收费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审计验资、资产拍卖、交易鉴证,各中介机构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创业和招商引资。在县内领办、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公职,财政负担部分工资照发。外出招商引资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一年内保留公职,财政负担部分工资。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外出务工经商。

第十七条 引资中介奖励。对在引进外资中全程参与,促成投资落实的有功人员或单位,以引进企业投产当年为兑奖年,由县政府根据引资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这里所指外资为国外资金或县外国内资金,但不包括各部门、各乡镇争取到的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即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第十八条 奖励纳税人。新办招商引资企业从投产当年起3年内,年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10万元、4万元、1.5万元,不同等次不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 奖励出口创汇。对年出口创汇达5万美元(报关数)以上的企业,按出口创汇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奖金的筹措与管理。奖金由县财政列支。由县经济局会同财政局、工商局、民营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制定具体考核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畅通经营业主对政府管理服务的反馈渠道。在县监察局设立全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负责落实收费监督、检查申报、处罚备案三项企业保护制度,并受理经营业主及客商的投诉接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企业评政府活动,由企业对执法执纪部门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对侵害投资者利益损害全县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一)对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划转企业财产和帐户的;(三)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兑现的;(四)对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经济环境行为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六)在企业评政府活动中得不满意票超过30%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静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静宁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静宁县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优惠政策》和《静宁县八里乡镇工业小区优惠政策》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生命里太多不确定(2014-04-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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