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末,苏州猪肉行业商人分别设有敬业公所(卖肉铺)、猪业公所(杀猪行)和猪行公所(活猪买卖)。 旧时,苏州有毗陵会馆。毗陵,是为江苏常州之别称,因为当时在苏州进行活猪买进卖出的猪行老板多为常州人,故将“猪行公所”开设于毗陵会馆之内。所以,当时人多以“毗陵会馆”代称猪行公所。
毗陵会馆,同治年间设立在齐门内新桥下塘。会馆里备有屋寓供来自农村的送猪客到行销售、食宿,至脱货后离开。毗陵会馆,于光绪三年移所于山塘街。
宣统元年初,敬业公所、猪业公所和毗陵会馆(猪行公所)三家联合公议行规,规定在十家(居民住户)之内不得新开肉店。如有违规者,罚请听清音(地方戏剧)三堂,办酒席六桌。若不遵从,禁止其余行店与其交易。但不久即相继有张阿世、任建卿、谢瑞福、金松泉等肉铺违规在离原有肉店不到十家之内开设新店,经营鲜肉买卖。
敬业公所为此呈文苏州商会,声称:此店若开,势必致阖业交哄,不独乱公所规章,祈请商会劝令该诸商,“易地开张”,如不遵从,即“从严惩处,以儆众业”。
商会表示:“有此紊乱行规而不力争,则后之效尤者必踵相接”。由此可见,当时商会为维护既有传统行会制度的态度是十分明显的。然而,此案的处理却旷日持久,商会虽一再“调劝两造,唇焦舌敝”。但是,任、谢等商仍旧不理不睬,且态度十分强硬地表示:“现今商等股份已经集足,店事已定,一切资财物件均已办齐,约计用去银洋一千余元。一旦被伊等霸阻,致商等血资化为乌有,生业维艰,无可设法。”
为此,商会曾多次移文县衙,“希即派差前往谕禁”。但是,“行业约规”毕竟不是法律条文,政府也无法可依强制执行。到最后,商会不得不稍作让步,拟定了一个折衷性的调解方案,判决准允开设新店,但每户需视具体情节缴纳行规钱一百元到三百元给敬业公所,“此后闻有违章开设者,以此为例”。
苏州商会对此案的调解决定,使得旧有的“十家之内禁开新店”的传统行规终于被冲破。但开设新店前必须事先缴纳行规钱,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行会组织的体面。并且,对意欲开设新店的商户来说,行规钱还是一笔不小的负担。由此也说明,行会的传统影响依然制约着相关的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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