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查处“小产权房”问题的有关精神,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3〕9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活动集中整治活动,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突出重点、集中治理”的原则,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问题,构建我县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优化城市建设秩序,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发展空间。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我县范围内“小产权房”已建、已售、在建、在售的整体情况,严肃查处一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违法违规案件,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三、方法步骤
按照“边清理、边查处”的原则,在我县全面开展“小产权房”的清理查处工作。
(一)成立组织
由于“小产权房”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利益群体复杂,清理和查处难度大,为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博爱县“小产权房”问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工商、税务、房管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摸底
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已建、已售、在建、在售的所有“小产权”项目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认真填报《博爱县“小产权房”问题清理情况统计表》,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三)重点排查
各乡镇要对以新型农村社区、生态农业、观光农业、旅游文化产业、养老休闲等形式为名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项目,重点排查、决不能走过程、打折扣。
(四)制止查处
各乡镇在对“小产权房”问题清理摸底和重点排查时,对发现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或拟建、拟售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执政,查处到位,责令停建、停售,坚决杜绝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
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小产权房”清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清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清查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小产权房”清查的组织、督导工作。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产权房”清查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齐抓共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破坏耕地等行为进行查处;城乡规划、城管部门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坚决予以拆除;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对违法建设施工、擅自销售、违规办理房产登记等行为进行查处;监察机关要对违规为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公安机关要对申请强制执行拆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受理,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对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的项目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注销其工商注册登记;税务部门要对“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电力及市政管理部门不得为项目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服务。
(三)广泛宣传,加强督导。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会同宣传、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对“小产权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问题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乡镇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隐瞒事实、纵容包庇、查处不力、落实不到位、不履行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在售、新建续售“小产权房”的,对负有责任的村级组织成员,属于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属于村委会成员的依法罢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小产权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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