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第二责任人。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治理,全面掌握地质灾害的分布情况,确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预警,及时了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气象部门负责做好雨情预报,与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测和预报工作,并努力提高预测的准确性;水利部门要根据汛情做好水库及排水河道安全度汛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应急物质准备、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对全县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危房要及时整修加固,编制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主汛期间要随时做好安全避让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措施的落实;公路、铁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与管理。
(四)加大排查力度。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博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修编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单项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及辖区乡镇政府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密切配合,有序高效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求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和集镇规划时,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须建立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公示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报告;已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建设单位、责任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业主单位落实防治措施的责任感。二是督查制度。严格对照评估报告中明确的防灾措施建议,逐点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问题突出的项目要提请县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三是告知制度。评估单位要将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要求对方相关人员签收,否则不予备案。
五、地质灾害监测
(一)重点监测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全县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属于地质灾害重点监测的范围,在每年汛期地质灾害巡查中,应重点核查并作出稳定情况的初步评价。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隐患体变形情况、动植物异常情况、地下水变化情况等。
采取汛期巡查和常规监测相结合、专业单位监测和群众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或汛期连续降雨时加密监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测。
(二)汛期地质灾害监测
1.汛期巡查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每年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时期,国土资源局、各乡镇政府应组织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落实监测责任。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责任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巡查。
2.群测群防监测
利用已经初步建成的群测群防网络,由乡镇政府组织,国土部门指导,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通过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三)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
1.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落实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2.危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河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3.其他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由防灾责任单位负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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