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家乡区县: 铜川市印台区

第一条 为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二)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三)指导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四)开展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教育培训工作;
  (五)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务公开工作。
  司法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村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水电费收缴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土地流转、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
  (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九)公共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社会救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管理情况;
  (十一)政府涉及农村的各项惠民政策及其申办程序、享受人员名单和标准;
  (十二)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和收益支配情况;
  (十四)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目录。
  第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日内公布。
  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固定场所设立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的橱窗式村务公开栏;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具备条件的村,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信息、“明白卡”、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第十一条 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决策。村民投工、出资等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较大的公益事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其他村务事项的决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以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村民委员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定合同前,合同文本应当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
  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应当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入账。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工作时,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山毛尽(2014-10-31)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