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更加优越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达到行业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建成投产、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
土地出让价格执行本地区最低保护价,待项目完成投资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等,给予一定的扶持发展资金。
2、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2年100%奖励给企业,第3至5年50%奖励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3年100%奖励给企业,第4至7年50%奖励给企业。
个人所得税
(1)项目投资者依法经营取得的分红收益,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2)企业高薪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3)在沛创新创业高层人才、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或985高校本科毕业生),5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3、规费政策
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有权免收的一律全免;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标准的最低限减半收取。
4、权益保障
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沛双建办[2011]2号文)的各项优惠待遇。
5、一事一议
对投资规模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享受更多的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条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外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额折算成人民币后乘以2,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第二条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政策所列投资额、经营期限中“以上”均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五条 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分级受益,比例承担”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兑现落实。
第六条 对于实际投资额低于合同投资额、开工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时间的,将调整或取消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委、监察局、目标办、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规划局、科技局、法制办联合对项目投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办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律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之前办理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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