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包括市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学校、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社区(小区)、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创建市级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县城、文明行业、文明风景旅游区工作先进城市、先进城区、先进县城、先进行业、先进风景旅游区以及行业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以下简称“先进”)。
第二条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和广大城乡、行业窗口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投资环境、弘扬道德新风、融洽人际关系、推动城乡共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评选命名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质量,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海西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荣誉称号,是市委、市政府联合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在全市发挥示范作用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各类先进的评选表彰,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主要任务,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和谐创建活动为载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促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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