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二)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都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情况;
2、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3、各级政府设置查阅场所的情况;
4、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5、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6、保密审查情况;
7、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八)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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