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关于印发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家乡区县: 博爱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博爱县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博爱县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爱县境内水环境生态补偿。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浓度超标时应缴纳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单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态补偿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环境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根据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量与生态补偿金标准确定。
污染物超标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水污染物浓度及其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污水排放量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W=q·(c1- c2)
W: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超标排放量(当W>0时收缴其生态补偿金;当W≤0时不收缴)
q: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量
c1:实测污染物排放浓度
c2: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
各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排放量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测数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态补偿金标准参照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环保局执行的生态补偿金标准。
第六条 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污染物超标排放量×生态补偿金标准”计算。当排污单位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考核因子超标时,分别计算生态补偿金,应缴纳的生态补偿金数额为各考核因子生态补偿金总和。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核算依据为《博爱县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月计算。
第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博爱县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通报》核定各排污单位的生态补偿金并书面通知相关排污单位,各相关排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承担的生态补偿金缴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财政专用帐户。
第九条 排污单位缴纳水环境生态补偿金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它法律责任。对主要水污染物超标排污单位,在征缴生态补偿金的同时,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处罚;逾期未缴纳的,在单位融资、工商年检、创先评优、项目审批、上市核查等环保事项审查核查工作中,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停办、缓办相关手续,通过新闻媒体、环保网站公布其违法信息,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条 排污单位缴纳的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补偿焦作市政府扣缴博爱县政府的生态补偿金,其结余部分全部用于境内水污染整治项目、污染减排项目的资金补助。年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单位的补助。
第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可根据生态补偿工作实际需要,对生态补偿考核因子、生态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并依据本办法确定的生态补偿金核算办法实施生态补偿考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各排污单位通报生态补偿金缴纳情况,每年年终通报生态补偿金缴纳及补助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多一点开心(2014-11-0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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