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财政奖励政策
第一条 凡在正阳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凡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入驻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3至5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6至12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 凡投资创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6至12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凡投资兴办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实行“一事一议”。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条 凡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户正阳县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在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县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经评估确认达到投资额度的,可享受土地成本价。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建成后经评估确认达到投资额度的,由县财政按土地成本价的5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项目建成后经评估达到投资额度的,由县财政按土地成本价的70%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对当地经济拉动大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凡享受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终止生产经营的(破产、倒闭等)由县政府按原出让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七条 凡在正阳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八条 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九条 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两个零接触”,即投资方与政府职能部门不接触;企业用地与土地所有权者不接触。招商引资相关手续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协助引资单位代为办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边施工、边营业、边办证。 第十条 实行重点企业重点保护。对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颁发《正阳县招商引资重点保护企业》牌照,实行“25天安静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实行检查准入制度。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报请县优化办批准,并填写《正阳县企业检查申报表》,经同意后方可检查。 第十二条 坚持客商投诉必究制度。县优化办8919110全天候为客商服务,对客商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所有投诉案件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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