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翁牛特旗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企业在适用本政策时,如果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更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按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翁牛特旗境内投资兴办的企业(项目)和其它公益事业。
(一)鼓励在翁牛特旗境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商贸流通、物流配送企业;以“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兴办的企业以及收购、参股、兼并、承包、租赁区内现有企业或资产兴办的企业。
(二)鼓励兴办以本地区及周边地区资源为依托的能源开发、矿产冶金、装备制造、有机食品、建材化工、生物工程、轻工纺织等各类企业;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和出口创汇型企业。
(三)鼓励兴办现代农牧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经营农、林、牧、渔新产品及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等产业化开发项目。
(四)鼓励参与道路、桥梁、商业地产开发、旅游开发、信息服务等项目;支持投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从批准用地之日起,最高可免交土地使用费15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以项目用地所在地同类用地最低基本地价收取。财政补偿一定额度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完善企业用地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二)国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执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在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用地企业向旗政府提出申请,旗政府以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基数,补偿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企业用地功能,扶持企业发展。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总投资额25%以上或已形成工业用地条件后,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四)进驻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的企业,同时适用园区用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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