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一)缴纳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有关证照只收工本费。
(二)投资国家鼓励的重点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按最低标准征收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可适当减免。
(三)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按需要优先供应,保障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生产。
第六条 投资于我旗鼓励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可由环保部门协调环保专项贷款并适当贴息。
第七条 投资于我旗鼓励发展的产业且投资额较大的新办重点项目,自企业投产及财务年度正常一年后,旗政府可协助申请扶持贷款或贷款贴息,投资农畜产品产业化基地建设的,优先投入农牧业产业化发展专项基金和农牧业发展基金。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与服务优惠政策
(一) 投资兴建项目符合条件的,由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有关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越部门权限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申报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并负责协助办理审批手续。超过办结时限的审批件实行超时默认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承担据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二)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联席办公制”,投资企业外部的协调服务,由旗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实行“跟踪服务和全程代办制”;投资企业前期考察和有关商务活动,由旗招商引资部门实行“联络服务制”。
(三)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除环保、安监和税务机关正常检查外,其它单位确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报经旗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旗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对投资项目进行确认,报旗政府审核批准,获得批准的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费优惠的企业,按税费实际上缴额,由旗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旗政府批准,享受本优惠政策税费优惠。
(三)本规定由翁牛特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旗招商局协调实施。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旗政府有关规定与本政策规定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上级出台更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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