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日报】201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林某(化名)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个叫“北佬”(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到8克冰毒,一部分冰毒自己用来吸食,一部分冰毒分两次贩卖给他人:一是2013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化州市那务镇人民三路某出租屋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0.5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吸食;同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化州市那务镇人民三路某出租屋路边,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0.5克的冰毒卖给吸毒人员吸食。
2013年10月15日,化州市公安局那务派出所民警在化州市那务镇人民三路顶精兽药店门口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并在位于那务镇人民三路被告人林某租住的出租屋内,从被告人林某的床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一小包。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一小包白色晶体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26克。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两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缴获的上述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化州市公安局依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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