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政策

家乡区县: 贵阳市开阳县

第一章 政策诠释

第一条 根据《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惠政策》中“土地出让金”是指对应项目所占用地块出让时的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是指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征地拆迁成本、土地报批手续费用、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相关费用、基金后的剩余部分。“投资”为“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货币币种除有特殊说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

第三条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是指经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部门以正式文件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优惠政策》第四条“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使原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第五条 《优惠政策》第六条“技改”为技术改革或技术改造的简称,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所进行的改造;“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餐饮收入等。

第六条 《优惠政策》第九条对新建宾馆、酒店项目的补助兑现方式为:开工时兑现30%,工程进度过半后兑现30%,建成并正常营运后兑现40%。对第一家五星级酒店补助的兑现进度可另行商议,给予更加优惠。

第七条 《优惠政策》第十条“业态”是指营业的形态;针对特定消费者的特定需求,按照一定的战略目标,有选择地运用多种经营手段,提供销售和服务的类型化服务形态。

第八条 第十四条“星级纳税大户”是指企业当年新增纳税县本级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1000万元(含)、300-500万元(含)的,分别授予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纳税大户称号。

第九条 《优惠政策》第十五条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水资源费、排污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优惠政策》第十六条“投资大”是指固定资产投达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人民币或500万美元的农业、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户籍政策

第十一条 在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商及外聘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如本人或家人申请落户开阳,在资料完备情况下,公安户籍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入户相关手 续;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我县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其人事关系,并可 申请落户为我县非农业户口。

第十二条 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进行合法投资并经营一年以上,对投资5万—10万美元、10万美元以上(不含),其在大陆的亲属在我县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分别解决非农业户口1—3人、1—6人。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及管理。县政府整合招商引资项目新增税收及技改、科技等财政资金,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支持、奖励及宣传推介等。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该资金使用实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兑现程序:

1.申报。在新建项目建成投产(营运)后90天内,新建宾馆、酒店项目申报时限为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应工程节点后20天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县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报扶持的类别提供相应的印证资料。

2.兑现。①由外来投资者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项仅申请土地出让金扶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税务证明、资金到位证明、贷款和利息凭证(此项仅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到县投资促进局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经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对申请企业(或个人)提交的相关印证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和兑现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兑现。②转户落户、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医疗等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外来投资者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资金到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县投资促进局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持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14-11-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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